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数据交易活动采取了高度场景化的合同模式,而非高度标准化、产权化的商品流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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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 2025-04-05 18:59:58 6955沙屯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

法院认为,计算机程序是由功能要求所决定的创造性表达、方法和元素的混合体,不受保护的功能元素不是人类可读的,为知晓互操作的功能要求,对其解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20世纪初,法人类学诞生伊始,以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学者,对当时学界有关习惯的概念认知提出批判,为习惯概念赋予了法律性意义元素。汉代之后,习惯开始替代习贯出现于各种文献之中,但习贯并没有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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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波斯特马(Gerald J.Postema)看来,从社会而不是文本中观察习惯,无疑更为妥切。从习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的作用和意义微信民族志时代的习惯与习惯法国家治理中习惯与法典的关系等新兴论题的讨论中,同样可以获得习惯本质的认知。(三)规范主义范式及其缺陷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英美人类学界与法学界出现了两个值得关注的学术现象:一是人类学家所撰写的部落法学与原始法学作品,经常出现于主流法学刊物上。因此,对习惯的概念进行论述,应该从经验出发,厘清作为事实的习惯的生存场域。 摘要:习惯在中西古代文献中有着不同的表述及意义内涵。

因此必然要求对部落社会习惯的规范阐释,要兼顾习惯所生存的社会场域的历史。面对这些挑战,极具逻辑性的臆测固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界对习惯的认知渴望,但在本质上却是不科学的。数据确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洛克甚至更早的理论家所提出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但这一理论只能适用于具有排他性特征的资源。

但是,事实证明,非同质化通证最广泛的应用场景,仍然是各类艺术藏品或名人信息的交易,只有当个人信息或数据具有很高的资产价值,具备金融属性时,个人信息才有可能成为一种交易品。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转移权),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此外,鉴于公开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对此类数据进行一般性确权也必将带来种种问题。根据该提案,如果用户提出请求,数据持有者应向第三方免费提供因用户使用产品或相关服务而产生的数据,不得无故拖延,且应当分享质量相同、实时生成的数据。

[37]首先,以企业付出了劳动为由对企业数据进行财产权保护,将导致对数据先占者的过度保护。[58]五、数据公平利用制度的分类建构数据依据其来源可区分为商户(非个人主体)数据、个人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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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公共信托最初应用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76]如今也在诸多数据治理场景中发挥作用。那么,平台企业可否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限制个人对其平台数据进行利用,或者限制个人与其他平台签订数据转移的商业化协议?要解决此类问题,显然不能仅从个人信息保护或企业数据确权的角度分析。若将其视为企业数据,则数据控制权应为平台拥有,若将其视为个人信息,则数据控制权属于个人。[2]科恩指出,数据企业对用户数据的免费获取与独占利用,是一种制度建构的不公平行为,应在法理层面加以反思,并对相关制度予以重构。

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极为复杂,尤其是在公开数据的利用领域,不仅利益相关主体众多,[84]它们各自在数据利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亦难以定性和量化。例如,若企业在其隐私政策中承诺不收集个人信息,实际上却收集个人信息并向第三方出售,此种行为就属于具有欺诈性的或不公平的市场行为,将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一)欧盟立法中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2016年4月,欧盟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确立了个人数据受保护权。对于由海量个体数据汇集而成的数据,除了应当适用竞争法监管,还可从民主治理的角度,探索构建公共参与、公共信托等创新型制度。

从数据的利用方式来看,数据交易实质上只是市场主体利用数据为彼此提供服务或合作的方式。根据欧盟数据法提案,限制商户迁移数据的所有协议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商家可以自由迁移数据而无需对平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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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美国纽约市强制要求优步和来福车等共享出行公司向纽约市公共机构披露接送乘客的具体时间、起始地、目的地、行程里程、行程费用明细、具体路线等运营数据。卡罗·罗斯研究发现,罗马法将道路、水道、淹没土地等视为公共财产,目的是使这些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

[13]在更多的情形下,这类交易的实际效果,只是给企业提供自由通行证,[14]使企业可以轻易获取并独占个人信息的使用权。[26]欧盟数据法提案所规定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也同样存在问题。不过,此种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与欧盟数据法提案中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有所不同。企业数据的财产化保护不仅无助于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反而会带来更多问题。商家对于数据的访问与迁移,虽然符合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特征,也有利于促进网络平台间的竞争,但鉴于商家与平台已经签订协议,双方亦都具有理性决策的能力,允许平台向商家追偿,并不违背公平的市场原则。[41]通过纷繁数据的聚合,大数据可以针对具体问题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

信息流通与分享中的搭便车现象十分常见。[34]通过个人信息财产化实现数据公平利用的制度设想,也因此无法落地。

数据二十条提出,应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30]可以设想,如果用户和数据接收者能够轻易开发和利用这些数据,那么市场中的各类主体自然会通过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方式进行合作。

[19]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信息虽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个人信息的财产化利用也受到了限制。[10](二)美国的个人信息市场交易模式美国将数据的公平利用视为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

支持数据确权的理由之一是,缺乏产权保障,数据的供给方会担心其数据遭到第三方盗用,数据购买方则不能保证其购买的数据之上存在完整的产权,而确权能够减少数据供需方的交易费用,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只不过,由公众直接参与数据治理,可能无法发挥理想效果。尤其是,企业数据由海量用户数据汇聚而成,其中单个用户的数据价值往往非常微小,脱离了数据汇聚、关联的具体场景,数据的价值将难以发挥,也就无法通过对数据进行一般性确权来实现数据公平利用。[59]当然,数据市场离不开竞争法的监管。

数据二十条借鉴了欧盟数据法提案,提出要赋予数据来源者以数据获取与复制转移权。此类数据发挥作用的方式,决定了不宜赋予相关个体以绝对的权利。

例如,房屋外观、院子里的花草树木等美观信息被路人分享,只要路人不侵犯房屋或院子主人的隐私,就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大数据产业利用的是全体数据,而非随机样本。

例如,在某商家与某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中,商家会充分考虑数据的价值,就销售数据供谁使用、是否可以共享数据等问题,与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此外,欧盟为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是出于激励投资的考虑,而非建立在劳动理论基础之上,且欧盟对数据库的权利保护,也与传统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较大区别。

对于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公开数据,数据企业的控制权更应受到限制,因为对于公开数据的常规访问,并不会妨碍数据价值的实现。大数据的价值之所以得到普遍认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数据的聚合产生了规模效应。此类个人信息交易模式,在欧盟会被认定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但在美国,只要相关交易不违反美国联邦与州层面的立法,不存在欺诈与不公平的情形,就是合法的。在传统法律制度中,公共财产并不鲜见。

[44]数据的这一特征意味着,传统财产权或物权原理大多无法直接适用于数据客体。[11]在缺少相关立法的领域,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对欺诈和不公平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来维护个人信息市场秩序。

例如,在加工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只有当数据产品具有原创性时,该数据产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孤立分散的信息或数据自古便存在,但它们并没有产生如今之影响。

[50]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意味着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排他性权利。数据的汇聚一旦失败,数据的整体性价值就无法发挥,个人集合和数据企业的利益都会相应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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